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现就我省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对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一)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预留份额措施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各预算单位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二)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5%增加其价格得分。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3%(工程项目2%)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增加其价格得分。
二、完善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机制
各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应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信息检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阅效率。
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2021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要求另行通知),并同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操作指引详见广东政府采购网“操作指南-采购管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尤其是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多频次采购活动。
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对拖欠合同款项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将视情形予以通报、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以及转交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服务,支持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做好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政策引导和推广应用工作,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全省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五、强化监督考核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部署,依法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办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15日